一、禁忌
- 細菌、真菌、梅毒、病毒皮膚感染症,及動物性皮膚疾患(如疥癬等)。
- 對於本藥有過敏者。
- 在鼓膜部位患有穿孔性的濕疹性外耳道炎。
- 燒傷、凍傷所引起的潰瘍在第二度以上(Behcet’s disease 除外)。
二、警語及注意事項
- 濕疹或皮膚炎患者,應注意若有皮膚感染伴隨時,應配以抗菌劑或抗真菌劑來治療。
- 當需要較長期之治療時,與其他局部類固醇製劑一樣,在病情未加檢討前,其連續使用期不要超過四週。
- 用於臉部及頸部治療時,儘可能做短時性使用。
- 具有皮膚結核、單純疱疹、水痘帶狀疱疹、種痘疹或對本劑有過敏性患者,應禁止使用。
- 長期使用本劑若有過敏性之皮膚症狀發生,應即停止使用本劑,若有皮膚感染性症狀時,再配以抗菌劑或抗真菌使用時,若未見改善則宜暫停本劑,俟感染之皮膚獲得控制後再行敷用。
- 若有腦下垂體、腎上腺之壓制作用時,短時停藥後即可恢復正常。
- 眼臉皮膚使用時,應注意不要大量且長期使用,以免引起眼壓亢進。
- 使用類固醇治療乾癬,偶有膿疱症及紅皮症現象,通常本劑之耐量良好,但發生時,應立即停藥。
- 長期連續或不當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類藥品會導致停止治療後出現反彈性發作(局部類固醇戒斷反應)。嚴重反彈性發作範圍可能超出初始治療部位,其症狀可能以皮炎伴有強烈發紅、刺痛和灼熱感,特別使用於臉部和彎曲區域等較為嬌嫩皮膚部位時更容易發生。如果在治療成功後數天至數週內再次出現上述症狀,應懷疑可能為反彈性發作。另如需重新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類藥品,請謹慎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或考慮改以其他治療方案替代。
三、特殊族群注意事項
- 懷孕:妊孕期不可廣泛使用本劑。
- 小兒:嬰兒及小兒應避免長期使用本劑,以免發生其副腎之壓抑作用。
四、臨床重要副作用 / 不良反應
皮膚和皮下組織疾病-戒斷反應(頻率未知):皮膚發紅,可能會蔓延超出初始治療區域,灼熱或刺痛感,搔癢,皮膚脫屑,滲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