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忌
依文獻記載:皮膚結核、單純疹、侷限性病毒感染、水痘與牛痘禁用。
二、警語及注意事項
- 只供外用,避免與眼睛接觸。
- 即使症狀改善,股癬、錢癬也要繼續用藥至 2 星期,足癬要繼續用藥至 4 星期,但不可長期使用超過 4 星期,若股癬、錢癬在治療 1 星期後,或足癬在治療 2 星期後,無任何改善,請通知醫生。
- 避免使用此藥物在其它症狀上。
- 治療處不要使用繃帶或其它覆蓋物。
- 若使用此藥物在鼠蹊處,只能使用 2 星期,2 星期後無任何改善,請通知醫生,並請穿著寬鬆衣物。
- 若有發疹及任何副作用發生,請立即通知醫生。
- 請避開感染源,以免發生再感染現象。
- 長期連續或不當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類藥品會導致停止治療後出現反彈性發作(局部類固醇戒斷反應)。嚴重反彈性發作範圍可能超出初始治療部位,其症狀可能以皮炎伴有強烈發紅、刺痛和灼熱感,特別使用於臉部和彎曲區域等較為嬌嫩皮膚部位時更容易發生。如果在治療成功後數天至數週內再次出現上述症狀,應懷疑可能為反彈性發作。另如需重新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類藥品,請謹慎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或考慮改以其他治療方案替代。
三、臨床重要副作用 / 不良反應(依文獻記載)
- 由於局部腎上腺素的全身性吸收,易引起 HPA(Hypothalamic-pituitary-adrenal)的抑制反應。
- 部份患者有克興氏徵候群、高血糖和糖尿的副作用產生。
- 皮膚和皮下組織疾病-戒斷反應(頻率未知):皮膚發紅,可能會蔓延超出初始治療區域,灼熱或刺痛感,搔癢,皮膚脫屑,滲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