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者,请勿使用
- 曾因本药成分引起过敏的人。
- 有蚕豆症的人。
- 怀孕28周以上的妇女。
- 18岁以下之水痘或流行性感冒症状之解除。因其可能引发罕见但严重的雷氏症候群。
二、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请洽医师诊治
- 有消化性溃疡或正使用抗凝血剂的人。
- 12岁以下。
- 有肝、肾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人。
- 吸烟、气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如慢性气管炎或肺气肿)所引起之持续或慢性咳嗽的人。
- 有呼吸疾病的人: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肺疾病、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及青光眼的人、因前列腺肥大引起排尿困难的人。
- 有心脏病及65岁以上的人。
- 怀孕20周以上之孕妇。 (请参见【警语】)
三、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请先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
- 孕妇、可能怀孕妇女及哺乳妇。
- 正在服用其他综合感冒、止咳化痰、鼻炎、抗过敏、止痛或退烧等药品。
- 同时服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之止痛、退烧或综合感冒等药品。
- 曾有消化性溃疡的人。
- 服用镇静药或安眠药的人。
- 怀孕未满20周之孕妇及可能怀孕妇女。 (请参见【警语】)
四、其他使用上注意事项
- 为防止儿童误食请妥善保管。
- 避免阳光直射。
- 勿超过建议使用量。
- 不要服用本药超过七日。
- 服用过量的Acetaminophen可能是因为想要更快或更强的止痛效果,或是在不知道及未注意的情况下重复服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的药品,但是每天服用Acetaminophen超过4,000毫克(mg)会发生肝脏损害。
- 酒精警语:不得并服含酒精饮料,有急性肝衰竭及胃出血的风险。
- 可能引起嗜睡,勿驾车或操作危险性机械。
- 避免再服用含咖啡因药品、饮料,过多的咖啡因会引起神经紧张,兴奋与失眠,且常会引起心搏过速。为避免造成依赖性及肝肾伤害,不可长期使用。
五、警语
- 使用本药后,若有发生以下副作用,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持此说明书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
- 皮肤:发疹、发红
- 消化器官:恶心、呕吐、食欲不振
- 神经系统:头晕、耳鸣
- 其他:喉咙疼痛、心跳加速、排尿困难、视觉模糊
- 使用本药后,若有发生以下症状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接受医师诊治
- 若有任何不适情况产生。
- 咳嗽持续达一星期以上,或有高烧、脓痰、疹子或持续性头痛。
- 症状没有改善、或症状还并随有发烧、或发烧持续三日。
- 喉咙疼痛持续两日以上并并有高烧、头痛、恶心或呕吐。
- 服用过量[每日超过Acetaminophen4,000毫克(mg)],或服药后出现下列症状:胃肠道不适、厌食、恶心、呕吐、苍白及出汗等。
- 有过敏情形,例如:脸、口及喉咙肿胀、呼吸困难、荨麻疹、皮疹或其它皮肤过敏、搔痒以及呕吐。
- 非类固醇抗发炎药(NSAIDs)可能会影响怀孕和/或胚胎/胎儿发育。用于怀孕30周以上之孕妇可能导致胎儿心脏导管过早闭合和肺动脉高压;用于怀孕20周以上之孕妇可能导致胎儿肾脏功能不全、羊水过少,甚至新生儿肾脏损伤;在怀孕早期使用则可能提高流产、心脏畸形之风险,故请遵循以下建议:
- 怀孕30周以上之孕妇,应避免使用。
- 怀孕20至30周之孕妇,用药前须经医师确认有使用必要,并以最低有效剂量及最短期间治疗;若治疗时间超过48小时,可能需要以超音波监测羊水状态。
- 怀孕未满20周之孕妇及可能怀孕妇女,使用前请先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