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忌
- 细菌、真菌、梅毒、病毒皮肤感染症,及动物性皮肤疾患(如疥癣等)。
- 对于本药有过敏者。
- 在鼓膜部位患有穿孔性的湿疹性外耳道炎。
- 烧伤、冻伤所引起的溃疡在第二度以上(Behcet’s disease 除外)。
二、警语及注意事项
- 湿疹或皮肤炎患者,应注意若有皮肤感染伴随时,应配以抗菌剂或抗真菌剂来治疗。
- 当需要较长期之治疗时,与其他局部类固醇制剂一样,在病情未加检讨前,其连续使用期不要超过四周。
- 用于脸部及颈部治疗时,尽可能做短时性使用。
- 具有皮肤结核、单纯疱疹、水痘带状疱疹、种痘疹或对本剂有过敏性患者,应禁止使用。
- 长期使用本剂若有过敏性之皮肤症状发生,应即停止使用本剂,若有皮肤感染性症状时,再配以抗菌剂或抗真菌使用时,若未见改善则宜暂停本剂,俟感染之皮肤获得控制后再行敷用。
- 若有脑下垂体、肾上腺之压制作用时,短时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
- 眼脸皮肤使用时,应注意不要大量且长期使用,以免引起眼压亢进。
- 使用类固醇治疗干癣,偶有脓疱症及红皮症现象,通常本剂之耐量良好,但发生时,应立即停药。
- 长期连续或不当使用局部皮质类固醇类药品会导致停止治疗后出现反弹性发作(局部类固醇戒断反应)。严重反弹性发作范围可能超出初始治疗部位,其症状可能以皮炎伴有强烈发红、刺痛和灼热感,特别使用于脸部和弯曲区域等较为娇嫩皮肤部位时更容易发生。如果在治疗成功后数天至数周内再次出现上述症状,应怀疑可能为反弹性发作。另如需重新使用局部皮质类固醇类药品,请谨慎评估其临床效益与风险,或考虑改以其他治疗方案替代。
三、特殊族群注意事项
- 怀孕:妊孕期不可广泛使用本剂。
- 小儿:婴儿及小儿应避免长期使用本剂,以免发生其副肾之压抑作用。
四、临床重要副作用 / 不良反应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戒断反应(频率未知):皮肤发红,可能会蔓延超出初始治疗区域,灼热或刺痛感,搔痒,皮肤脱屑,渗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