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
- 曾因本藥成分引起過敏。
二、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洽醫師診治
- 有深部皮膚組織感染或大面積傷口、動物咬傷,嚴重燒燙傷。
- 3歲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先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 兒童、孕婦、可能懷孕婦女及哺乳婦。
- 要使用於臉部。
四、其他使用上注意事項
- 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 避免陽光直射。
- 勿超過建議使用量。
- 塗抹皮膚外用藥後應徹底洗淨雙手後,再戴隱形眼鏡。
- 本藥限於皮膚外用不得內服,亦不得用於眼睛四周或黏膜(如口腔、鼻腔、陰道、陰囊、外陰部等),潰爛、龜裂或嚴重外傷的患部。
- 本藥勿使用於大面積之體表(以使用者的兩手掌面積為參考)或(皮膚深部感染)。
- 使用後請保持塗抹部位透氣,勿密封,以免增加副作用。
- 長期使用有可能引起繼發性感染。
- 會使衣物染色。
- 類固醇抗發炎劑不可連續使用超過7天。
- 皮膚的黴菌或細菌性皮膚感染有時不易與其他皮膚炎區分,誤用類固醇會使病情惡化並造成日後診斷及治療之困難。
- 小孩長期使用類固醇較易引起庫欣氏症候群及腎上腺功能障礙。
- 臉部、腋部及鼠蹊部,若長期使用類固醇容易出現局部皮膚萎縮。
- 使用部位或其周圍髒汙時,請洗乾淨後再用藥。
- 使用本藥前後應徹底洗淨雙手。
- 請注意不要誤入眼睛。萬一誤入眼睛,請立刻以水或溫水沖洗,並立刻前往眼科就醫。
- 請勿使用在患部以外,也勿當作預防使用。
- 若在停止使用本藥後數周(通常為兩周內)症狀復發,或症狀已緩解,但皮膚發紅、刺痛、灼熱感,可能為停藥症候群,請持此說明書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五、警語
- 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副作用,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持此說明書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 皮膚:過敏性皮膚炎、繼發性感染、搔癢、刺痛、紅斑、皮膚感染、毛囊炎、青春痘、皮膚濕軟、繼發性感染、多毛症、皮膚萎縮、痱子、毛細管擴張、停藥症候群(使用本藥一段時間後,停藥時可能會有發紅、灼熱或刺痛感、劇烈搔癢、脫皮、滲膿等相關副作用,且可能蔓延超出原本治療範圍)。
- 耳朵:耳毒性
- 腎臟:腎毒性
- 全身性:庫欣氏症候群(如滿月臉、體重增加、疲倦、高血壓、多毛症、月經異常、人格異常、水腫、多尿、多渴等)。繼發性腎上腺功能不足(如疲倦、無力、噁心嘔吐、食慾不振、體重減輕、低血壓、腹痛、便祕或腹瀉等)。
- 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症狀時,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接受醫師診治
- 若有任何不適情況產生。
- 使用7天後,自覺狀況沒有改善或更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