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者,请勿使用
- 曾因本药成分引起过敏。
二、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请洽医师诊治
- 有深部皮肤组织感染或大面积伤口、动物咬伤,严重烧烫伤。
- 3岁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请先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
- 儿童、孕妇、可能怀孕妇女及哺乳妇。
- 要使用于脸部。
四、其他使用上注意事项
- 为防止儿童误食请妥善保管。
- 避免阳光直射。
- 勿超过建议使用量。
- 涂抹皮肤外用药后应彻底洗净双手后,再戴隐形眼镜。
- 本药限于皮肤外用不得内服,亦不得用于眼睛四周或黏膜(如口腔、鼻腔、阴道、阴囊、外阴部等),溃烂、龟裂或严重外伤的患部。
- 本药勿使用于大面积之体表(以使用者的两手掌面积为参考)或(皮肤深部感染)。
- 使用后请保持涂抹部位透气,勿密封,以免增加副作用。
- 长期使用有可能引起继发性感染。
- 会使衣物染色。
- 类固醇抗发炎剂不可连续使用超过7天。
- 皮肤的霉菌或细菌性皮肤感染有时不易与其他皮肤炎区分,误用类固醇会使病情恶化并造成日后诊断及治疗之困难。
- 小孩长期使用类固醇较易引起库欣氏症候群及肾上腺功能障碍。
- 脸部、腋部及鼠蹊部,若长期使用类固醇容易出现局部皮肤萎缩。
- 使用部位或其周围脏污时,请洗干净后再用药。
- 使用本药前后应彻底洗净双手。
- 请注意不要误入眼睛。万一误入眼睛,请立刻以水或温水冲洗,并立刻前往眼科就医。
- 请勿使用在患部以外,也勿当作预防使用。
- 若在停止使用本药后数周(通常为两周内)症状复发,或症状已缓解,但皮肤发红、刺痛、灼热感,可能为停药症候群,请持此说明书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
五、警语
- 使用本药后,若有发生以下副作用,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持此说明书咨询医师药师药剂生:
- 皮肤:过敏性皮肤炎、继发性感染、搔痒、刺痛、红斑、皮肤感染、毛囊炎、青春痘、皮肤湿软、继发性感染、多毛症、皮肤萎缩、痱子、毛细管扩张、停药症候群(使用本药一段时间后,停药时可能会有发红、灼热或刺痛感、剧烈搔痒、脱皮、渗脓等相关副作用,且可能蔓延超出原本治疗范围)。
- 耳朵:耳毒性
- 肾脏:肾毒性
- 全身性:库欣氏症候群(如满月脸、体重增加、疲倦、高血压、多毛症、月经异常、人格异常、水肿、多尿、多渴等)。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足(如疲倦、无力、恶心呕吐、食欲不振、体重减轻、低血压、腹痛、便秘或腹泻等)。
- 使用本药后,若有发生以下症状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接受医师诊治
- 若有任何不适情况产生。
- 使用7天后,自觉状况没有改善或更恶化。